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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自然资源局解读:《黔南州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一、起草背景

2019年以来,国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临时用地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优化。2021年11月,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从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明确选址要求和使用年限、规范审批、落实恢复责任、严格监管等五个方面,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2023年6月,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其中,在优化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要求方面,提出进一步优化临时用地政策。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的使用和管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决定制定我州临时用地的管理暂行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4年,州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开展全州临时用地调研工作,着重了解各县(市)临时用地需求、使用和审批情况;根据调研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起草了《黔南州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书面征求了各县(市)和州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

2024年7月18日,经州自然资源局内部会议研究同意《办法(送审稿)》。2024年7月26日,州自然资源局按程序将《办法(送审稿)》报送州司法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2024年8月19日,州司法局反馈意见19条,州自然资源局按相关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2024年10月25日,州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办法(送审稿)》。2024年12月5日,《办法(送审稿)》经十二届州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正)

(三)《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四)《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修订)

(五)《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

(六)《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四、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六个章节,共二十八条,主要包括:

(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包括(送审稿)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明确(送审稿)的适用范围及、审批主体。

(二)第二章,选址要求。第五条至第七条,包括临时用地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及生态保护红线需踏勘等内容。

(三)第三章,临时用地申请和审批。第八条至第十四条,包括临时用地申请材料及相应的详细说明,临时用地审批流程及时间,临时用地的使用年限以及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相关规定,临时用地信息共享等。

(四)第四章,临时用地复垦。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三条,包括临时用地复垦延期及复垦要求,临时用地验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档案管理以及代为复垦的情形等。

(五)第五章,临时用地监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包括临时用地管理原则、临时用地上传信息、临时用地巡查等。

(六)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临时用地实施日期及国家规定。

五、需要说明的有关情况

(一)明确了各级各部门职责。其中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由州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务、林业等部门组织专家共同审查,其余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务、林业等部门组织专家共同审查;对临时用地只涉及使用林地、草地的,由林草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审核)手续。

(二)进一步加强了对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临时用地的监管。明确规定了对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临时用地项目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需提供比选方案和踏勘论证报告,同时严格落实生态恢复责任;明确了土地复垦验收标准和层级,土地复垦档案管理等。

(三)对以往临时用地管理难点提出了细化措施。一是在确保土地复垦落实的前提下,各县(市)可以探索使用银行保函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减轻企业资金压力;二是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内或复垦期限内已完成农用地转用的,可按照获批的用途使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不再进行监管。

六、《办法》的积极意义

本《办法》作为我州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将从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提升用地审批质量和效率、增强临时用地监管、做好土地复垦等方面更好地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提升服务效能,加快推动全州各类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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