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南州交通运输领域州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细则》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南州交通运输领域州以下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 33号)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1号)和州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在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紧密结合我州实际,合理划分州以下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通过改革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划分模式,为构建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我州现行的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制度充分调动了各方积极性,为全州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州以下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基本维持现行格局不变。在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基础上,做好州本级承担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能职责,落实好各县(市)在中央、省、州授权范围内的责任,全面承接和完成好改革任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高全州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快补齐区域交通发展短板弱项,着力解决交通运输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遵循行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交通运输行业特点,对运转情况良好、管理行之有效、符合行业发展规律的事项进行总结和确认,调整完善不适应新形势和不清晰事项,稳步推进相关改革。
合理确定保障标准。总体维持现有财政事权及相应的支出责任,中央、省已明确交通运输领域支出责任保障标准的,按上级标准落实到位;上级暂未明确交通运输领域支出责任保障标准,州级已确定标准的,按州级确定的标准执行;州级暂未明确交通运输领域支出责任保障标准的,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保障。
二、主要内容
根据中央和省决策部署,按照上述总体要求和交通运输工作特点,划分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六个方面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公路
州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1.省道(地方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全州性专项规划管理、计划申报、统筹前期工作、监督管理、绩效管理等事项。2.农村公路。全州性专项规划管理、计划申报、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事项。3.道路运输管理。全州性专项规划管理、计划申报、政策决定、监督管理、绩效管理、市场监督;州级权限内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省际临时班车、包车标志牌的审批权、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安全风险评估。4.道路运输站场。道路运输站场的范围指州、县两级的普通客货运输站场。全州性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管理、绩效管理等事项。以上事项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州、县级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1.国道。专项规划管理、计划申报、统筹前期工作等事项。2.道路运输管理。权限范围内招投标、运力调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估、安全风险评估等事项。以上事项确认为州、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州、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1.国道。项目外部环境协调保障等具体事项执行实施。2.省道(地方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应急处置等具体事项执行除州级及以上支出的其余支出事项。3.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应急处置、保通保畅等具体事项执行实施除州级及以上支出的其余支出事项。4.道路运输管理。县级专项规划管理、政策决定、监督管理、绩效管理、市场管理等具体事项执行实施;县级权限内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车辆经营许可、政策性亏损补贴等事项。5.道路运输站场。道路运输站场的范围指州、县两级的普通客货运输站场。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执行实施除州级及以上支出的其余支出事项。以上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二)水路
州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1.非省管航道。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管理、绩效管理等事项。2.港口、码头及附属设施。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管理、绩效管理等事项。3.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管理、绩效管理等事项。4.水上搜寻救助。州级水上救援力量和应急物资储备及管理、维护等事项。5.船舶检验。5米≤船长<20米内河小型船舶、20米及以上内河船舶、24米及以上渔船、20米及以上乡镇自用船检验发证权等事项。以上事项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州、县级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1.都柳江、清水江出省水运通道。养护、管理、运营以及水运绿色发展等具体事项执行实施,除省级及以上支出外的其余支出事项。2.水上安全管理和搜寻救助。全州性水上安全管理、重大水上安全事故的搜寻救助、应急救援等事项。以上事项确认为州、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州、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1.非省管航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2.港口、码头及附属设施。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3.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4.水上安全管理和搜寻救助。水上安全管理执法装备、现场应急救援、县级水上救援力量和应急物资储备及管理、维护等事项。5.船舶检验。5米以下的小型游乐船舶、24 米以下渔船、20米以下乡镇自用船检验发证权事项。以上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三)铁路
州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铁路场站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全州性规划管理、监督管理、绩效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州、县级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1.干线铁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事项除中央和省级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由州级和铁路沿线县(市)共同承担。2.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州级和铁路沿线县(市)共同承担,具体执行实施过程中可委托中央企业实施。由州、县级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具体执行事项由州或县级实施,或委托中央企业实施。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事项(除州、县级应承担的开车补贴以外)相关支出由州级与县级按股比共同承担。3.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除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的安全保卫职责。以上事项确认为州、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州、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铁路场站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职责,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四)民航
州、县级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干线运输机场建设、维护、运营、机场公安等具体事项执行实施,或委托省级企业实施。除省级及以上支出外的其余支出,确认为州、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州、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1.支线运输机场。建设、维护、运营、机场公安等职责除州级及以上支出外的其余支出,按照“谁建设、谁承担”原则,由机场所在地县(市)承担,具体执行实施过程中可委托省级企业实施。2.通用机场。建设、维护、运营、机场公安等具体事项参照支线运输机场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五)邮政
州、县级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邮政业安全管理、安全监管及其他邮政业公共服务等除省级及以上支出外的其余支出;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事项;邮政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营运等具体事项执行实施,按照中央、省政策,确认为州、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州、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六)综合交通
州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全州性的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领域地方履职能力建设,包括州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全州性政策法规及标准制定,全州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全州性应急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州、县级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1.全国性综合运输枢纽。专项规划管理、计划申报、监督管理、绩效管理等事项。2.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专项规划管理、计划申报、监督管理、绩效管理等事项。以上事项确认为州、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州级和综合运输枢纽所在地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县级行政区域内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县级政策法规及标准制定,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县级行政区域内应急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
州、县(市)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认真落实本细则明确的各项改革措施,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落实支出责任
州、县(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本细则,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对属于县(市)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各县(市)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地方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对各县(市)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收支缺口的,州级视财力可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采取绩效承诺奖补的方式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三)统筹推进改革
州、县(市)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交通运输领域现有重大改革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务求实效。要强化顶层设计,准确把握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
(四)完善配套制度
州、县(市)有关部门要加强绩效管理,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盘活存量资金,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交通运输领域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要全面系统梳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律制度,并加快修订完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全州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并结合中央、省改革部署和我州实际需要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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