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无障碍浏览
  • 适老化
  • 长者服务
  • 个人中心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642636
  • 信息分类:
  • 财政  通知  黔南州 
  •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2024-11-21
  • 文  号:
  • 黔南府办发〔2024〕27 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科技领域州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科技领域州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南州科技领域州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细则》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南州科技领域州以下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细则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科技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4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科技自立自强、人才引领驱动,把握科技工作规律和特点,立足我州实际,紧扣赋能“四化”和重大民生急需,形成完整规范、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州县(市)财政关系。

二、基本原则

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科学合理确定政府科技投入的边界和方式,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推进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投入,逐步建立完善我州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政府投入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

合理划分州与各县(市)权责。在中央、省确定的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范围内,根据科技事项公共性层次、科技成果受益范围等属性,在侧重支持技术开发和转化应用、构建具有黔南特色区域创新发展格局大框架下,结合科技发展规划战略部署,科学合理划分科技领域州、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充分发挥比较优势,调动各县(市)积极性和主动性。

统筹推进当前与长远改革。既着眼长远,又立足当前,全面系统梳理科技领域各类事项,加强机构、人才、装置、项目和资金的统筹协调,加强与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协调联动,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的财政投入机制和政策环境。同时,分类推进改革,在保持科技领域现行财政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科技领域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主要内容

在中央和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框架下,根据科技事项公共性层次、科技成果受益范围等属性,结合我州科技工作特点,将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及其他未列事项等方面。

(一)科技研发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研发管理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等),由州、县(市)财政区分不同情况确认财政事权,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1.基础研究。根据科技发展规划支持方向,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围绕医疗卫生、教育教学、防灾减灾、生态环境、社会治理等各领域公益事业基础研究需要,自主设立的基础研究科技计划(专项等)涉及州、县(市)财政事权部分,按照自主设立的主体,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州级承担由州级围绕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关键科学问题自主设立的基础研究支出责任;县级承担由县级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社会事业基础研究支出责任。

2.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根据科技发展规划支持方向,围绕“四新”主攻“四化”科技需求,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等)涉及州、县(市)财政事权部分,按照自主设立的主体,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州级承担按照州委、州政府工作部署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支出责任;县级承担由县级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支出责任。

3.研发管理。科技管理部门利用财政资金开展规上企业R&D 业务培训、R&D辅导服务、R&D项目库建设、R&D核查监测等相关工作,自主开展的研发(R&D)管理辅导服务专项计划涉及州、县(市)财政事权部分,按照自主开展的主体,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州级承担由州级自主开展全州与研发(R&D)管理辅导服务活动有关工作的支出责任;县级承担由县级自主开展推动本地区R&D发展等有关工作的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和建设规划等要求,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平台)涉及州、县(市)财政事权部分,按照自主建设的主体,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州级承担由州级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平台)支出责任;县级承担由县级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平台)支出责任。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根据相关规划等统一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结合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要求,自主实施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涉及州、县(市)财政事权部分,按照自主实施的主体,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州级承担由州级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的支出责任;县级承担由县级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的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计划(专项等)涉及州、县(市)财政事权部分,按照自主实施的主体,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州级承担由州级自主实施的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支出责任;县级承担由县级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支出责任。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涉及州、县(市)财政事权部分,按照自主开展的主体,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州级承担由州级自主开展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支出责任;县级承担由县级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支出责任。

(六)科学技术普及

自然科学普及和社会科学普及涉及州、县(市)财政事权部分,按照自主开展的主体,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州级承担由州级依法自主开展的学术交流、弘扬科学和人文精神、普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传承人类文明、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建设科学普及队伍等的支出责任;县级承担由县级依法自主开展的自然科学普及和社会科学普及等的支出责任。

(七)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确认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州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各县(市)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级科研机构承担非本级政府委托任务时,由谁委托,谁承担支出责任。

(八)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及其他未列事项

结合本地区实际自主设立的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专项涉及州、县(市)财政事权部分,按照自主设立的主体,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州级承担由州级自主设立的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专项支出责任;县级承担由县级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专项支出责任。

科技管理与服务,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机构,按照现行管理办法、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四、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财力保障

各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按照本细则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

(二)深化相关改革,加强统筹协调

各级财政、科技管理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使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强化科技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按照“放管服” 改革的要求,不断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形成聚焦重点配置科技资源、集成攻关的体制机制。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完善相关制度,强化绩效管理。各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细则有关要求,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科技工作的特点,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提高科技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