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南州集体林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南州集体林权流转交易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交易秩序,保障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央、省、州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安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黔南州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是指由集体、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依法享有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不包括依法征收、征用使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
林权流转不包括林地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林权流转后,造林育林、林地保护、护林管理、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保护等责任和义务同时转移,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集体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质量和效益。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承包期限。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
第六条 未实行承包经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以下简称“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流转应当进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黔南州)农村产权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按照有关程序公开交易。
其他集体林权流转,可依法自愿进入交易平台交易。
第七条 集体林权流转可采取转让、出租、抵押、合资合作等方式。但自留地、自留山的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转让。
二级国家公益林和地方级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不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承包、合资合作、出租等方式,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森林旅游业。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主体是指在交易平台参与集体林权交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和受让方。
(一)转让方是指通过交易平台流转集体林权的林权权利人或受委托的组织。
(二)意向受让方是指有意向参与集体林权流转交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三)受让方是指具有林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通过交易平台流转获得林权权利的组织或个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交易平台流转交易:
(一)纳入国家建设规划拟征用、占用的;
(二)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未解决的;
(三)林权被司法部门查封、扣押、监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流转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州、县(市)林业部门负责集体林权流转交易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集体林权流转交易政策解读和宣传;
(二)负责集体林权流转交易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对流转后林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三)推广使用《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负责流转合同编码,建立林权流转台账,做好合同备案管理;
(四)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做好林权登记信息查询及地籍调查等工作;
(五)负责指导集体林权流转纠纷调处工作;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州、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集体林权流转交易活动的见证服务,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开发建设、日常管理和维护;
(二)编制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手册,指导转让方、受让方通过交易平台开展集体林权流转交易;
(三)配合乡(镇)、林业部门开展集体林权流转政策宣传和交易平台操作培训;
(四)对交易活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提醒、记录,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秩序;
(五)做好交易资料收集归档(包括电子档案);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州、县(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好集体林权的地籍调查、不动产信息的查询、登记、变更等相关服务。
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申请做好集体林权的地籍调查、不动产信息的查询、登记、变更等相关服务。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明确专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林业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集体林权流转政策宣传,指导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农户等通过交易平台参与集体林权流转交易;
(二)负责辖区内集体林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建立林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动态信息;
(三)负责辖区内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管理,引导当事人参照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流转合同;
(四)负责辖区内集体林权流转纠纷调处工作;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集体统一经营管理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的组织实施,做好村内集体林权流转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村内集体林权流转纠纷调解。
第十五条 州、县(市)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根据职能职责,配合做好集体林权流转交易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转让方负责履行集体林权流转交易相关手续。公告、交易和交割期间,转让方不得对项目作出抵押、担保、另转他人等行为在内的任何处理。
公告期间,转让方有义务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协助进行现场勘查。
第三章 交易前内部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流转,应将拟流转林权的基本情况、流转方式、受让条件、流转价格等重要信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方可流转。
第十八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对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机构中应当有3名以上林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流转价格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为基准,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其他集体林权流转,可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自主确定流转价格。
第十九条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流转,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优先受让权。
第二十条 共有产权的林权流转,应取得全体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按份共有产权的林权流转,应取得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且未损害其他按份共有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再次流转的,应经原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原流转合同条款中明确可以再流转的,视为原承包方已书面同意。
涉及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林权再流转的,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
第四章 交易流程
第二十二条 进入交易平台的集体林权流转交易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网上竞价(拍卖、挂牌)等,转让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选择适合的交易方式入场交易。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交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程序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入场。首次进入交易平台的交易主体,应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办理数字证书。
转让方使用数字证书自行登录交易平台进行入场交易,并上传以下材料:
(一)集体林权流转交易申请书。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明材料。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登记证书等。
(三)权属证明材料,包括林权证、不动产权登记证、林地承包合同等。
(四)具有优先受让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
(五)流转行为的内部决策和批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发布公告。转让方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林权流转交易公告。涉及个人林权流转信息公告期限应当不少于7个工作日,涉及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流转信息公告期限应当不少于 10个工作日,均以发布公告之日为起始日。
公告期间,转让方不得随意变更公告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作出说明,并通过原公告渠道发布变更公告。对起始价、意向受让方资格和涉及标的因子面积、地类、树种、树龄、蓄积量等实质性变更,公告期限应重新计算。
第二十五条 意向受让登记。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自行登录交易平台参与网上交易活动,并按要求上传以下资料:
(一)受让登记表;
(二)受让申请承诺函;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登记证书等);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意向受让方应具有林业经营生产能力。
第二十六条 交纳交易保证金。有交易保证金需求的标的,意向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标的竞买资格。交易保证金按《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组织交易。获得竞买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应当于公告规定网上竞价开始时间前通过交易平台确认参与竞价。竞价开始后,通过交易平台进行报价,交易平台确认报价后实时更新。报价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以增价方式进行;
(二)不低于起始价;
(三)高于当前最高有效报价;
(四)符合交易公告规定的加价幅度。
第二十八条 成交结果公示。竞价开始后,报价最高者经审查符合相关要求,确定为受让方。通过交易平台公示成交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流转合同签订及备案。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交易双方可参照《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并由县(市)林业部门按照流转合同编号规则统一编号。
流转合同签订后,转让方应当将流转合同向发包方备案。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市)林业部门要加强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管理。
鼓励流转双方利用林权综合监管系统签订集体林权流转合同。未进行网签的,县(市)林业部门应将流转合同补录到林权综合监管系统。
第三十条 出具交易证明。受让方根据流转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支付给转让方后,交易双方可通过交易平台自行打印《交易证明书》。
第五章 支持政策及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不违背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通过托管、入股、合作等方式,整合农户分散的集体林权,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交易,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经营。
第三十二条 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可持林权证、不动产权证或流转合同等相关资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发证。积极推动林权综合监管系统与不动产登记系统数据融合,信息共享。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审批,按照国家、省级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鼓励银行、保险和担保公司等机构积极为林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可将流转合同、交易证明书记载的成交价格作为抵押融资标的资产的价值评估依据之一。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部门要加强林权流转监管,建立林权流转台账,重点监管流转面积100亩以上、涉及农户较多或村(组)受托办理的流转项目,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探索建立林业经营者信用档案,将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履约情况、行政处罚执行情况、涉诉裁判结果等纳入信用档案,为流转双方当事人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三十五条 林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贵州省森林林地林木流转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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