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件已于2023年8月31日宣布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宿(农家乐)经营管理,预防民宿(农 家乐)建筑火灾,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火灾风险,保障 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农家乐)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小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规 范》(DB 52/T 800-2013)、《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以下简称《导则》)等,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民宿(农家乐)是指利用自建住宅进行改 造的,为消费者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小型零售等服务的 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黔南州行政区域内民宿(农家乐)的经 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当符合《导则》范围规定的民宿(农家乐) 时,从其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 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的民宿(农家乐)。超过上述 规模或新建的民宿(农家乐),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要求。
本规定不适用于土楼、地坑院、窑洞、毡房、蒙古包等传统 建筑。
第四条 防火改造措施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民宿(农家乐)不需要办理建 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 检查合格证,但应当主动落实消防安全技术措施、规范自身消防 安全管理,符合《导则》和国家相关法规技术标准要求,向商务 和消防主管部门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承诺并主动向社会公 布,向商务和消防主管部门应对其登记备查。
已经投入使用的农家乐(民宿)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 本规定要求的,应按本规定要求进行改造,完善消防安全技术措 施。
第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宿(农家乐)发展 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将消防内容纳入乡村旅游发展规划,明确 当地民宿(农家乐)准入方式和流程,完善消防公共基础设施和 消防救援力量建设,督促指导基层消防组织优化监督管理模式,督促民宿(农家乐)落实消防主体责任,夯实民宿(农家乐)火灾防控基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民宿(农家乐)联合消防安全检查。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反相关消防 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并督促当地民宿(农家乐)定期将登记情况报送消防部门备案。
第二章 消防基础设施要求
第八条 设有民宿(农家乐)的村镇,其消防基础设施应与 农村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 设有民宿(农家乐)的村镇建设给水管网时,应配 置室外消火栓。已有给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地区,村镇改造 时应统一配置室外消火栓。
无给水管网的地区,村镇改造时应设置天然水源取水设施或 消防水池,山区宜设置高位消防水池。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 144m3,当村镇内的民宿(农家乐)柱、梁、楼板为可燃材料时, 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200 m3,确有困难的可采用合建方式。
第十条 民宿(农家乐)相对集中的区域、名镇、名村、设 立景区的传统村落,应采取设置防火隔离带、设置防火分隔、开 辟消防通道、改造给水管网、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有条件的可 采用安装智慧消防设备、搭建智慧消防监控平台,改善消防安全 条件,降低火灾风险。
第三章 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 民宿(农家乐)建筑应满足下列基本消防安全条 件:
1.不应设在厂房、仓库内以及有甲、乙类火灾危险的生产、 储存、经营的建筑内;
2.经营用建筑层数不应超过4层,每层不大于300 m2;
3.休闲娱乐区、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区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4.位于同一建筑内的不同民宿(农家乐)之间应采用不燃性实体墙进行分隔,并独立进行疏散;
5.应设置采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条件的可选用具有联网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6.每25m2应至少配备一具2kg灭火器,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 数量应不少于2具,不宜多于5具,应设置在各层的公共部位及首 层出口处,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7.客房均应按照住宿人数每人配备手电筒、逃生面罩和消防 自救呼吸器、逃生绳等设施,并应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在床头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8.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应设置消防卷盘,每层不少于1个。
9.配电箱应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用电设施,宜在配电箱安装 智慧式安全用电监测设备,实时监测电流过载、线缆温度、剩余 电流等参数。
第十二条 封闭楼梯间、敞开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 直通室外的出口可以作为安全出口;当主体结构为可燃材料时, 木质楼梯应经阻燃处理,楼梯的宽度、坡度应满足人员疏散要求;设置临时夹层部位不应使用木质等可燃材料制作楼梯。
楼梯间隔墙、室外楼梯贴邻的外墙、楼梯的建造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一)房间门至楼梯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m 的;
(二)建筑不超过三层,且为砖混、钢混等不燃材料结构房 屋的。
第十四条 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区、零售区、厨房等不应 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零售区、厨房宜设置在首层或其它设 有直接对外出口的楼层。
第十五条 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场所、厨房等应开设向户 外的窗户,确有困难时,可开向开敞的内天井。窗户不应设置金 属栅栏、防盗网、广告牌等遮挡物,确需设置防盗网时,防盗网 和窗户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逃生窗,且便于疏散逃生。窗户净高度 不宜小于1.0m,净宽度不宜小于0.8m,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 不应大于1.2m。
第十六条 厨房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分隔 措施。厨房墙面应采用不燃材料,顶棚和屋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 材料,灶台、烟囱应采用不燃材料。
砖木结构、木结构的民宿(农家乐)厨房防火措施达不到要 求的,与炉灶相邻的墙面应作不燃化处理,灶台周围2.0m 范围 内应采用不燃地面,炉灶正上方2.0m 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
第十七条 室内敷设电气线路时应避开潮湿部位和炉灶、烟 囱等高温部位,且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导线的连接部分应 牢固可靠。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严禁私拉乱接 电气线路,严禁擅自增设大功率用电设备,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 挂物品。
第十八条 单栋建筑客房数量超过8间或同时用餐、休闲娱乐人数超过40人时,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应满足 0.5h 需求,当最不利点的工作压力不满足0.025mpa 时,应设置 增压泵。
第十九条 禁止采用可燃、易燃装修材料。楼梯间的顶棚、 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疏散走道的顶棚应采用不燃装 修材料,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装修材料;内部不宜设 置采用易燃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雕塑、模型、标本,确需设置 时不得靠近火源或热源;客房与公共活动用房的顶棚、地面应采 用不燃或难燃的装修材料。建筑外墙不得采用可燃易燃保温材料 和可燃易燃外墙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 应当在可燃气体或液体储罐、可燃物堆放场地、 停车场等场所,以及临近山林、草场的显著位置设置禁止烟火、 禁止吸烟、禁止带火种、禁止燃放鞭炮、当心火灾—易燃 物、当心爆炸—爆炸性物质等警示标志。在消防设施设置场 所、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应消防安全警示 标志或防火公约。
第四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 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
第二十二条 营业期间,每日昼夜应各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巡 检,人流密度较大时,应当加强巡查检查频次,确保消防安全。
第二十三条 不得在燃煤燃柴炉灶周围2m 范围内堆放柴草
等可燃物,并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 的实体墙进行分隔。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易燃可燃性场所内吸烟。不得使用明火 照明、加热、取暖。
第二十五条 燃放烟花爆竹、烧烤、篝火,或有其他动用明 火行为时,应设置安全合理的室外单独区域,并应远离易燃易爆 危险品存放地和柴草、饲草、农作物等可燃物堆放地,以及车辆 停放区域。
第二十六条 严禁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不得随意 更换大额定电流保险丝。客房内严禁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厨房 内使用电加热设备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停电后应拔掉电加热设 备电源插头。用电取暖时,应选用具备超温自动关闭功能的设备。
第二十七条 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0.5m 以上的距离;靠近可燃物布置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使 用额定功率超过100W 的灯具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 燃材料作隔热保护;使用额定功率超过60W 的灯具时,灯具及镇 流器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上。
第二十八条 电动车严禁在室内或贴邻安全出口、疏散楼梯、 疏散通道及燃气管线处停放和充电。电动车充电应符合用电安全 要求,严禁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并宜配备必要的消防 设施。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地下室、客房、餐厅内存放和使用瓶装 液化石油气。不宜在厨房内存储液化石油气;确需放置在厨房时,每个灶具配置不得超过1瓶,灶具与气瓶距离应在0.5米以上,进气管长度有1米左右为宜,气瓶不应放置在灶具的下方,灶具周围安全距离应大于15厘米。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房间应 保持良好通风。
第三十条 严禁超量灌装、敲打、倒置、碰撞液化石油气钢 瓶,严禁随意倾倒残液和私自灌气。
第三十一条 燃气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外通风处(平衡式热水 器除外),且安装排烟管伸出室外,安装、整改和验收必须符合《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2013)的要求。并使用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的瓶装液化气或管道燃气。
第五章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时,指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 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营业期间严禁施工。
第三十三条 民宿(农家乐)的业主(使用负责人)应当要 求施工方负责人指定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责任人、配齐相应消防 器材,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 育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技术方案、灭 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施工现场消防设施使用、维护方法,扑救火 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报警程序和方法等。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室外临时存放的材料应分类成垛堆 放,垛与垛间距不应小于2m,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应 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剩料。
在室内使用油漆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品时,应保持通 风、严禁明火、采用防静电措施。
第三十五条 施工现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严禁动火作业: 1.防火安全责任人不明确;
2.周围的可燃易燃杂物未清除;
3.附近固定可燃物未采取防护措施;
4.盛装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清洗彻底;
5.受热膨胀、变形或破损的容器、管道,有爆炸危险;
6.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排除火灾爆炸危险;
7.高空焊接或焊割前,附近及下方可燃物未清理或未采取保护措施;
8.未配备相应灭火器材。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时,应做到以下要求:
1.明确防火安全责任人;
2.动火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发现有火灾危险,应立即停止动火;
4.风力达到五级及以上时,应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5.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应及时扑救并疏散人员。
第三十七条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 确保完全熄灭,施工人员应留守现场至少30分钟。
第三十八条 施工中,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 电气线路,并应及时更换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60W 以下的 普通灯具距可燃物不应小于0.3m,高热灯具距可燃物不应小于 0.5m。严禁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
第三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重点检查可燃物、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动用明火时的防火措施是否落实、用火用电用气是否存在违章操 作、电气焊及保温防水施工是否执行操作规程、临时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临时消防车道及临时疏散设施是否畅通等内容。
施工现场应做好临时消防设施和疏散设施日常维护工作,及时维修和更换失效、损坏的消防设施。
第四十条 在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设置消防 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第六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基层群防群治力量的 作用,利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基层群众自治等制度措施,成 立专门的消防组织,明确有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明晰消防监 管责任,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民 宿(农家乐)联合消防安全检查。
第四十二条 民宿(农家乐)的业主(或负责人)是消防安 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
2.配齐并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器材;
3.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整改火灾隐患;
4.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5.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6.及时报火警,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组织扑救初期火灾。
第四十三条 民宿(农家乐)的从业人员应熟悉岗位消防职责和要求,做到一懂三会(一懂:懂本场所火灾危害性;三会: 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组织疏散逃生)。
第四十四条 鼓励在民宿(农家乐)相对集中的区域、名镇、 名村、设立景区的传统村落、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民宿(农家 乐)的行业协会、企业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确有困难的,应当 建立志愿消防队。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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