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南生环罚字[2019]6号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南生环罚字[2019]6号

发布时间: 2020-03-02 16:47 字体:[]
瓮安县龙马磷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675422463H

地址:瓮安县雍阳镇青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祖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诉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9416日,我局瓮安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尾气利用发电项目停运,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部分黄磷尾气直接燃烧排放。

以上事实有瓮安县龙马磷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负责人万忠明身份证(复印件);《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经我局201996日办公会议讨论,2019924日以黔南生环罚告字〔2019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时限内未申请听证及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复或者更新)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贰万元(¥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黔南州财政局罚没专户

(注:请任意选择一家代收机构银行账户,将罚款转账或电汇至该账户中,缴款时请在缴款凭证备注栏注明黔南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款,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交我局,联系人:徐俊,联系电话:0854-8285591,州生态环境局地址:都匀市沙子坝路109旁)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黔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2019117


黔南州财政局罚没专户的具体代收机构一览表


银行类别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都匀支行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23502001040015324

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都匀分行城北分理处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2405040529026407490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市剑江支行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898500352508095001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都匀市城中支行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52001654036052504607

农村合作银行

都匀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吾官堡信用社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2399060001201200010195


备注:请在缴纳处罚金时填写黔南州行政区划编号及黔南州生态环境局执收编码。

黔南州行政区划编号:522700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执收编码:904204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