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680176359K
地址:龙里县谷脚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麻秀新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诉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4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批先建:擅自建设一台燃油锅炉,并正在运行,建设项目总投资为26万元;
2、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洗车废水未经处理擅自外排:洗车废水未经处理经洗车槽管道引到厂区围墙外直接外排入外环境;
3、未建设固体废物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擅自堆放固体废物:已使用的生产原料(丙烯酸羧基乙酯、巯基乙酸)桶等露天堆放,部分原料桶装有物料。
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勘察)笔录》《贵州省环境保护调查询问笔录》《黔南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对<贵州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羧酸系减水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现场检查照片等为凭证。
我局于2019年4月25日以黔南生环罚告字〔2019〕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时限内未申请听证。于2019年4月26日提交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陈述和申辩意见回执》希望我局从轻处理,并制定了整改方案,承诺2个月内整改完成。2019年7月18日,我局执法支队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你公司3项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成2项,还有燃油锅炉环评手续未办理完成。经我局2019年9月6日召开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鉴于你公司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对周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对已整改完成的两项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对未批先建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壹万叁仟元(¥13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黔南州财政局罚没专户
(注:请任意选择一家代收机构银行账户,将罚款转账或电汇至该账户中,缴款时请在缴款凭证备注栏注明黔南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款,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交我局,联系人:吴弘毅,联系电话:0854-8285591,州生态环境局地址:都匀市沙子坝路109旁)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黔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27日
黔南州财政局罚没专户的具体代收机构一览表
银行类别 |
开户行 |
账户名称 |
账号 |
农业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都匀支行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
23502001040015324 |
工商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都匀分行城北分理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
2405040529026407490 |
中国银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市剑江支行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
898500352508095001 |
建设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都匀市城中支行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
52001654036052504607 |
农村合作银行 |
都匀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吾官堡信用社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
2399060001201200010195 |
备注:请在缴纳处罚金时填写黔南州行政区划编号及黔南州生态环境局执收编码。
黔南州行政区划编号:522700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执收编码:904204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