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瓮安县瓮福黄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27257613988931
地址:瓮安县银盏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邵东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诉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6年3月3日,黔南州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执法人员通过检查发现你公司超微粉车间下方公路旁地表水收集沟有废水外排,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外排水进行取样并送黔南州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监测,根据黔南州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该外排水存在污染物浓度超标现象。
以上事实有《黔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黔南州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黔南州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3月22日以《黔南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黔南环罚事先听告字[2016]5号)告知你公司听证、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时限届满前未要求进行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你公司不按规定设置排污口行为处以罚款5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RMB¥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黔南州财政局罚没专户
(注:请任意选择一家代收机构银行账户,将罚款转账或电汇至该账户中,缴款时请在缴款凭证备注栏注明黔南州环保局行政处罚款,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交我局办公室,联系人:李石,联系电话:0854-8285591,州环保局地址:都匀市庆云宫村长冲路口(109仓库对面))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黔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南州环境保护局
2016年4月6日